一、提供入境便利措施是经中国政府确认为吸引到香港、 澳门的外国游客到珠江三角洲旅游,促进粤港澳三地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二、该便利措施适用与中国政府建交国家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游客;外国记者、持外交护照的人士不属提供便利措施的范围。
三、旅游团人数3人以上(含3人)成团,但每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含40人),超过40 人必须另行组团入境。旅游团自入境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第六天(144小时之内)。
四、该便利措施由香港组团社收客组团,交珠江三角洲接待社地接办理有关入境手续。旅游活动范围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9市所辖的行政区域。旅行团可选择以上城市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 适应该便利措施赴汕头行政区旅游的外国游客直接从汕头入出境。
五、该便利措施自2000年11月9日开始实施后, 原深圳的“72小时便利措施”停止实施。
六、接待社必须持有广东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赴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赴汕头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一式三联) ,填写游客有关资料后在每日16时之前,将次日旅游团名单表传真(或联网电传)到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
七、入境时,接待社陪同须持认可的名单表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经核对无误后,在名单表第一、第二联上加盖入境验讫章, 收存第一联;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准增加或调换人员。
八、出境时,在名单表第二联加盖出境验讫章并收存,入出境时均不在游客护照上加盖任何验讫章。团队出境后,名单表第三联由接待社报广东省旅游局备案。
九、接待社应该将旅游团安排入住旅游目的地的星级酒店。
十、组团社组团前要认真核实游客的证件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接受报名组团。 同时要向游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游客遵守,以免触犯有关法例。
十一、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游客因故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携带旅游团名单表将旅客送到口岸, 由边检站核准,办理注销名单手续后出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如疾病、受伤等) 须离团延长在珠江三角洲停留期或进内地的,可在停留期满之前由接团社出具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及分团手续。 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 旅行社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关出境, 滞留者遣送的交通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负担,本人暂无力负担时,由接待社垫付。
十二、旅行社要向旅客宣传中国海关的管理规定,发现旅客有违反海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要及时报入出境口岸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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